为了方便制作公司招牌,进而简化公司名称在公司经营中并不少见,简化公司名称不仅仅只是因为制作招牌,还为了让客户更容易记住公司。但咕咕狗提醒,简化公司名称制作招牌对于简化,可是有讲究的,不了解就会造成跟江西王女士一样的情况。王女士在制作门头牌匾的时候,为了让名称读起来朗朗上口,去掉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的两个字,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以“实际店名与公司注册名称不符”为由罚款一千元。
制作公司招牌,简化公司名称有讲究
“不是说可以简化吗?为什么还要罚我钱呢?”王女士对此感到愤懑不已。我们知道,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是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获取经营资质的必要条件,企业在制作门头招牌时,原则上是要将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全部载入进去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能看到公司招牌名称与公司注册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有些能够正常经营,有些却要像王女士一样被勒令期限内拆除甚至罚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公司名称是否可以简化?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注册时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违反这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简化公司注册名称这一情形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那么王女士为什么受罚呢?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没有到登记机关依法备案,二是并没有“适当”简化。
对于公司名称在制作招牌时如何简化,可简化到什么程度,我国相关法律尚未有明确的标准。但是,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一个公司在其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企业主简化名称后必须报给登记机关备案,审核简化后的名称是否有重复的情况,同时防止后期出现因“公司注册名称与实际店名不符”而遭罚的情况。
此外,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去年7月,浙江一老板为“傍名牌”,在制作门牌的时候将自己的“生命世纪华联超市XX加盟店”简化成“世纪华联超市”悬挂出来,工商部门接到后者的投诉后,认为其做法侵犯他人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勒令其在期限内拆除。因此,简化公司注册名称时不可随意增加或减少字号数,以防因与别人商标名称相同被投诉。
综上所述,原则上公司的招牌名称与公司注册名称应保持一致,若因名称字号太长等特殊原因想要简化,也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已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