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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常见问题解答
2022-09-02 04:35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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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问题和答案如下: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这些人在几十年的工作生涯中,可能在两个系统都有保险和支付,所以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衔接程序。按国家规定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如何衔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答: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除执行国家规定外,还可以缴纳不超过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了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也给参保人多了一个选择。

问:如何确定投保时间?

答:我省的衔接办法允许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保险时间是在社会保障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权益。因此,《实施意见》规定,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后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确定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起始参加时间。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以前参保时间确定。对于2011年和2012年启动新型农村保险和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考虑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对参保人员权益的保障,保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参保时间记录为2011年1月1日。

问:转移收敛的处理时间有多长?

答: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但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为鼓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可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接续手续。

问:跨省转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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