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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改革新政2020 202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2022-09-02 04:51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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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办理接续手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将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如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首先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办理系统接续手续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当在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地点提出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在转入地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总额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年限(按月计算,下同)仅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返还给他。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与系统衔接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第十条完善我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加快普及全国社保卡,为参保人员查询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系统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发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