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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022海南省城镇个人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2022-09-02 06:31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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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省内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

(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

(三)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者保留劳动人事关系,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4)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范围内的人员,根据《细则》第十二条,选择按以下档次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支付与企业及其员工相同的工资;

2.支付本人工资收入的18%;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支付。

对于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可以由劳动者先行支付,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的人员,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对于第三款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单位应支付的部分可以由个人支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赔偿。

(3)一经选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得改变。

(4)缴费基数由个人在《条例》或《细则》规定的缴费工资收入上下限之间申报,固定一年。

(5)养老保险费可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缴纳;付款可以用现金或转账。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养老金福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以前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待遇:

1.企业及其职工按同费率缴费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2.如果按工资收入的18%缴纳,则按月缴纳基本养老金;

3.如果我支付工资收入的11%,我将每月支付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人员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支付全部个人缴费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与企业及其职工按同等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金,为直系亲属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退休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全部个人缴费本息,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比例缴纳18%的,退休时按以下方式缴纳养老保险待遇:

1.如果先前的支付周期已经达到m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

2.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11%费率缴费的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按18%或11%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规定改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按18%或11%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帐处理,先扣除应记入社会共济帐户的金额,余额记入其个人帐户,然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退还本人,并按《条例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金。

(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死亡、迁离本省或到境外定居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余额予以退还或继承。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个人垫缴部分的本息不予退还或继承。

四、原养老保险权益的处理

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已经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原有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按《条例及《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的原工龄),继续承认,退休时用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与给付

按本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等资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的人员,应当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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