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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社会保障 2022扬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2022-09-02 07:00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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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改革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分配工作,现将原操作流程修改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自2011年1月起,所有社会保险费均以统一基数申报缴纳。单位以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工资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

1.社会保险费申报期为每月5日至15日。参保单位按月填写《扬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逾期未申报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上月申报基数协议进行申报。

2.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当月工资变动情况,应于当月5日至15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申报。

3.每月16日至17日,社会保险机构会整理数据。

4.每年1月核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退休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

1、社会保险费征收流程

每月18-27日为付款期,第一种付款方式是委托银行收款;二是通过银行转账收款。

2.养老金支付流程

每月18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凭证打印。

社会分配单位将缴费凭证和退休人员缴费信息由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科发送至银行,退休人员每月20日从银行存折领取养老金。

社保中心每月25日至30日向参保单位拨付上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参保单位需出具有效收据)。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变动情况除提供外,还应填写《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情况表》、《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减少情况表》和《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名册(变动情况)》,并报市社会保障中心事业单位保险司。

2.参保单位员工及工资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5日至15日期间携带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增减变动。参保单位对因变更不及时或虚假冒领养老金造成的问题负责。

3.缴费人应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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